• 索 引 号: FJ00123-0809-2018-00001
  • 文号: 闽卫办妇幼〔2018〕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8-01-02
  • 标题: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儿童眼和口腔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儿童眼和口腔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儿童眼和口腔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 2018-01-05 10:48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将《福建省儿童眼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试行)》和《福建省儿童口腔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眼保健门诊标准》和《口腔保健门诊标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通过4-5年的时间,逐步完成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眼和口腔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到《眼保健门诊标准》和《口腔保健门诊标准》要求。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眼和口腔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由省级财政分年度予以适当补助。项目单位要按照建设标准的要求,从科室设置、人员配备、 业务用房、设施设备、诊疗技术、服务水平及职能落实等方面开展创建工作,规范保健门诊服务,丰富服务内涵,提升服务品质。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眼和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单位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二)强化业务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上级机构加强对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指导,加强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规范项目实施。严格按标准要求实施,保证业务用房面积、基本设备、人员配备到位。加强建设进度督导,确保如期完成建设(原则上在资金下达第二年度的6月底前完成)。我委将对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单位适时组织验收。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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