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实施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4〕128号

各设区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施行对各级政府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提高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4〕2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通知》(闽政法〔2004〕7号)的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查决定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四项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省政府对实施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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